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二二二
留言日期:
2021-07-06
主题:
关于《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 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问题
内容:
您好。请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3〕41号中,第二条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 严禁在水工程、桥梁、码头、航道设施、水下管线(隧道)、取水口、各类保护区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划定河砂可采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故指导意见中的主要河道是否应为《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7-06
答复时间:
2021-07-08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答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3〕41号)所称“主要河道”,对应2012年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2019年我省再次修订《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其中的第十四条对应2012年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的有关内容。您所咨询的指导意见中的主要河道,即《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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