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凯瑟琳
留言日期:
2020-10-10
主题:
关于招标项目结算时税金的调整问题
内容:
现有一招标河流治理工程,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专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经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的价格清单中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则按广东省2017年颁发的系列定额,主要材料价格和次要材料价格的采用与合同一致,按以上定额和材料价格编制后的单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经查,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的价格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是包含11%的税金。此后增值税税率先后调整至10%和9%。而施工单位实际开的发票为3%增值税。 专用合同对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无约定;通用合同的约定与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第16.2、3.5款内容一致。 请问对该工程结算的审核,税金是否应按实际缴纳3个点作调整?或者原合同内的项目按11个点不调,变更的项目才按实际缴纳的3个点计价?但水利定额的计价,似乎并不区分增值税一般计价和增值税简易计价。望回复,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10-12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答复内容:

网民你好!现就你咨询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2017系列水利定额及编规主要是为政府投资的水利项目前期工程投资计价提供依据,具有强制性,而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时,仅作为指导性的标准(具体见编规总则第三条)。项目进入招投标及实施阶段的投资计价依据主要是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对你咨询的税金问题,应按合同及组成文件的有关约定进行处理,若有关文件约定不明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水利编规及有关税金调整文件中对税金的计价规定并不区分纳税地点,按国家统一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进行计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