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凯瑟琳
留言日期:
2020-10-10
主题:
关于招标项目结算时税金的调整问题
内容:
现有一招标河流治理工程,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专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经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的价格清单中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则按广东省2017年颁发的系列定额,主要材料价格和次要材料价格的采用与合同一致,按以上定额和材料价格编制后的单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经查,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的价格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是包含11%的税金。此后增值税税率先后调整至10%和9%。而施工单位实际开的发票为3%增值税。
专用合同对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无约定;通用合同的约定与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第16.2、3.5款内容一致。
请问对该工程结算的审核,税金是否应按实际缴纳3个点作调整?或者原合同内的项目按11个点不调,变更的项目才按实际缴纳的3个点计价?但水利定额的计价,似乎并不区分增值税一般计价和增值税简易计价。望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