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tykk
留言日期:
2024-07-08
主题:
中型水库清淤的审批问题
内容:
因水库建设运行达60年,产生了一定的淤积,为提高水库防洪能力和水资源利用率,提出对某中型水库进行清淤约100万立方米(除清淤外还设置一条护脚格宾,工程量占比不到2%),请问,是否可以按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是哪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7-08
答复时间:
2024-07-11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答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纠正以清淤疏浚名义开展河道采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19〕1359号)等相关规定,水库清淤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内进行作业。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以及珠江三角洲、韩江三角洲等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清淤、疏浚等作业的,应当报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清淤、疏浚等作业的,应当报河道所在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河道(含水库)清淤、疏浚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把关,清淤、疏浚工程施工采挖的河砂,应按照经批准的活动方案交由当地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置,不得任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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