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朝雨
留言日期:
2024-05-24
主题:
农村自建房采砂
内容: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请问,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但是使用了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是否应该作出处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5-24
答复时间:
2024-05-29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答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如果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实施采挖河砂时使用大型采砂作业工具的,该采砂行为不符合《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对该村民未按照《条例》要求实施采砂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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