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此外,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同时,在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备注中明确“牲畜家禽饲养等取水征收标准为0”。
二、关于您咨询的“养殖场中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问题,一般理解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各种生活用水和杂用水属于附属生产用水,如您咨询的“养殖场员工用水”只是工作时间为了牲畜家禽饲养需要员工留守厂区的配套小食堂及洗漱用水,则可归属于牲畜家禽饲养配套生产用水。如非工作时间使用的员工其它无关生产用水及养殖场配套设置的员工生活小区用水,则应不属于“牲畜家禽饲养”用水,具体由取用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如地方管理部门能区分该类别取用水量和管理水平到位,建议分类计征该类别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