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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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留言日期:
2023-08-09
主题:
关于防洪影响评价专项报告编制必要性的咨询
内容:
我中心是区水务局属下事业单位,目前正开展一个水利工程项目(包含在2级堤防新建排涝泵站、险工险段抛石护岸等)的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将由区水务局审批,请问是否还需要做防洪影响评价的专项报告编制?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8-09
答复时间:
2023-08-09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答复内容:

         您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您所述水利工程项目(包含在2级堤防新建排涝泵站、险工险段抛石护岸等),不属于相关审批的项目类型,无需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审。建议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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