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18-10-09
主题:
取水地点存在产权问题及在厂范围外通过村民打井供水是否应吊销取水许可证
内容:
你好!广州琳峰泉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我司用地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打井取水,此种情况其取水许可证是否合法?在我司抗争后,广州琳峰泉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在不变更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说服当地村民在公司厂外(村公共用地)上私自打井提供,此种行为是否合法,其取水许可证是否合法使用?如否,是否应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8-10-11
答复时间:
2018-10-11
答复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答复内容:

你好,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原取水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同意的,应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原取水许可证相应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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