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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出台 助推广东河湖管理体系现代化

来源: 厅河长办       发布日期:2020-02-19

  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为广东省河长湖长履职和推进河湖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规定河道管理实行河长湖长制。明确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对河长制工作机构设立以及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作出了规定,并鼓励志愿者或其他组织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二、明确了河道等级行政划分及管理权限。将本省河道划分为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并明确了其确定和调整的程序;规定了省主要河道的范围及其管理权限。
  三、明确河道岸线规划内容。明确河道岸线规划应当确定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规定河道岸线按照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加强临水控制线的管理。
  四、突出对河道的生态保护。明确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且不得开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
  五、充分体现“放管服”精神。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审批事项,调整为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有关活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