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加强我省河道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加强我省河道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河道管理工作,规范涉河水事行为,维护江河河势稳定,确保行洪畅通、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级负责,加强领导
(一)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涉河建设审批,规范管理,严格执法,“不缺位、不越位”,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提高地方防洪保安能力,支持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省管河道的划分,按照《广东省河道行洪控制线管理办法》(粤水电管字〔1993〕66号)确定;市管河道、县管河道的划分,由各地级以上市河道主管机关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重视规划,科学治理河道
(四)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防洪和水资源保护优先的准则,编制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明确不同河流、不同河段的功能定位,加强河道防护,维护河势稳定,有序开发利用河道资源。
(五)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尽快划定管辖下河道的行洪控制线、规划治导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作为河道整治及河道岸线、河滩地利用的依据。
(六)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编制河道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河道岸线功能区,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七)各地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确须修改规划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三、加强管理,确保河道健康发展
(八)各地应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推进河道水工程设施、水域、岸线资源等一体化管理。
(九)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河道、河段的日常巡视检查,管好江河的水域、岸线,保护和利用好河道各种资源,维护河道可持续利用。
1. 定期(一般5年一次)进行河道或河工险段地形测量(每次大洪水后也应进行河道地形测量),准确掌握河道地形及其变化情况;积极收集河道相关资料,如航道图、河道岸线资料、流域地质情况等等,建立河道管理资料库,定期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熟悉掌握河道情况。
2. 严格按批准的规划管理河道、利用滩地,严禁挤占河道行洪控制线,严格管理规划治导线,确保河道行洪断面;加强入河排污口检查、管理,严格控制水域水质。
3. 编制、报批河道、区域应急预案,如遭遇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遭遇泥石流自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等,加强演练,确保人民财产安全。
(十)各地应加强河道(流域)雨情、水情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推进建立信息化自动决策系统。
(十一)各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全民对河道的保护意识,维护河道健康。
(十二)各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足额征收堤围防护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水利规费,专款用于河道管理及治理,严禁挤占挪用。
四、严格把关,强化涉河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十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涉河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确保涉河建筑物合乎规划,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水质安全。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管河道涉河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河道涉河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管河道涉河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河建筑物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建设方案经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各地要强化涉河建筑物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审查、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三项制度,确保涉河建设项目按照审批同意的建设方案、范围和作业方式建设实施。
(十五)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在河道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水工程,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上符合审查权限规定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除水利部规定必须由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外,我省其他河道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签署。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十六)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完善内部分工,明确有关部门的河道管理职责,密切分工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河道,加强检查,共同推进河道管理工作。
(十七)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要重视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河道保护,保证河道、水域、岸线的规范管理,维持河道健康生命。市(县)际边界河段及“一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的河段,由河段所属河道主管机关联合执法或由该河段的共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执法。
应加强与公安、海事、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打击违法违规涉河水事行为。
(十八)按照“谁设障、谁清障”,“谁损毁、谁修复”的原则,落实清障、修复责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单位或其所有者必须限期拆除清理;损毁河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必须限期修复,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自然历史原因造成的河道障碍,由河道主管机关同级政府负责清理。
六、强化责任追究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不按照法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水利规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二十)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