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和源头,打好基础,抓好源头,保密工作才能事半功倍。这个观念,已经广受认可。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定密法制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机关单位乃至承办人、定密责任人主观上定密“就高不就低”等不合时宜的观念需要扭转,思想层面的内在因素需要改变,毕竟,不管定密法制如何完备,定密工作还是需要具体的人来做。那么,做好定密工作需要树立哪些思想观念呢?
合法性观念。定密必须依据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的程序,站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对密与非密进行科学界分,进而准确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合法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主体合法,二是依据合法,三是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是指,定密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定密权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这就限定了行使定密权的主体范围,排除了非国家机关单位的定密权,如民间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等。微观层面是指,定密权必须要由定密责任人行使,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定密,排除了定密权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定密的专业化和准确度。依据合法是指,定密必须要以保密法律法规尤其是保密事项范围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关于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就是不能够“拍脑袋定密”了。程序合法是指,定密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承办人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树立合法性观念,就要求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开展定密时,先看看自己的单位有没有定密权,有哪一范围层级的定密权,然后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与拟定密事项进行比对,进而履行合法的定密程序。
必要性观念。某一事项是否要定密,必须要依据保密法律法规,站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进行必要性的分析。保密法对国家秘密概念和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界定,勾勒了密与非密界限,为规范定密提供了法律依据。某一事项只有符合这些基本要求时才可能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有保护的必要性。这里需要重点考虑的是,要求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必须把握必要性观念所包含的定密界限性要求,即按照国家秘密的定义、基本范围和具体的保密事项范围,审慎甄别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的区别,准确定密,确定拟定密事项的保护必要性,避免“非密成密”。
可保性观念。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定密时,必须考虑保不保得住的问题,只有保得住的事项才可能会被定密。如果某一事项难以保住,就不应当列为国家秘密。一般而言,不能控制知悉范围、内部掌握的不宜公开宣传等事项不能定密。如各种自然灾害及人员伤亡数字,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特殊部门除外)、工作职责、人事安排、电话号码等。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可保性,可以考虑几个条件:一是拟定密事项是现实客观产生并面向未来的。国家秘密事项自产生之日起应当定密,过去已经发生的非密事项不太可能现在定密。二是拟定密事项的知悉范围是可控的。三是拟定密事项泄露存在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是可能造成的损失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限缩性观念。主要目的是在坚持合法性、必要性、可保性观念的前提下,按照“保核心、保重点”的立场定密,把国家秘密限缩在较小范围,或者说做到国家秘密最小化。一是要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握好保与放的关系,做到保放适度。对某一信息是否应当定密产生疑问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权衡利弊关系,从而确定相关信息是否应当保密、在什么范围内保密以及在多长时间内保密。这要求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必须考虑,保密是否有利于依法行政的推进,是否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集约使用保密资源,优化保密资源分配,真正让有效资源投入到核心重点国家秘密的保护上,同时降低保密成本。
协调性观念。对于是否应该定密存疑时,必须注意有关事项过去和现在定密情况的协调性。在定密比较科学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横向遵循先例。通过对比类似事项过去是否定密的情况,可以大致确认拟定密事项是否应当列为国家秘密,保持类似事项过去与现在定密之间的协调性。二是纵向区分重要程度。可以将拟定密事项与其他不同事项进行重要性程度的对比,包括密与非密,可以大致确定拟定密事项的重要程度,从而决定是否应该定密,定多长保密期限,确定多大知悉范围,保持拟定密事项与其他不同事项定密之间的协调性。三是要照顾现实的客观需要。某一事项过去没有出现过,或者没有被定密,但是随着社会情势的变革,可能现在应当定密。反之亦然。这就需要根据保密的现实需要,进行是否定密的判断,保持拟定密事项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协调关系。